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伪劣农资案
2022年8月,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化肥的违法行为,捣毁一条假冒化肥生产、仓储、包材、销售产业链,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群众购买的“五洲丰”化肥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化肥外包装和内袋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且所有产品外包装上印刷的二维码数字完全相同。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扫码,显示的产品信息无品牌、配比等内容。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实际含量与标注含量严重不符。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展开深入追查,在异地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打掉生产线一条、销售窝点3个、包材提供商2个,查扣假冒化肥成品、半成品共计1000余吨,假冒化肥包装袋5万余个、包装袋印制模板6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化肥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权益,而且损害农民利益,威胁粮食安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溯源打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食品安全法
2022年10月,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没款16.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海参酶解骨钙复合块”产品名称未能反映其真实属性相关问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海参酶解骨钙复合块”产品以“某某骨钙”命名,但产品配料中实际并未加入“骨钙”成分,产品名称未能反映其真实属性;其在涉案产品中其他添加的成分与产品执行标准Q/YHK 0027S-2020《海参酶解骨钙复合块》规定的原辅料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首先看到的是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否真实准确决定了消费者是否能够直观了解到食品的质量信息,标注错误或者标注不准确都可能会使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提升整体食品安全水平。
三、莱阳市监管局查处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花生油案
2022年7月1日,莱阳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花生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花生油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生产原料,罚没款共人民币10.25万元。
2022年4月18日,莱阳市场监管局接到烟台市场监管局线索通报,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花生油,同时存在超范围使用花生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预包装花生油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0—2014)中明确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任何食品用香料、香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严厉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震慑了在食用油中掺杂掺假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龙口市监管局查处龙口市九里城大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 11月1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龙口市九里城大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拌海蜇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问题产品、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抽检系统不合格报告显示龙口市九里城大酒店自制的生拌海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沿海城市夏季特有多种以海鲜为原料的凉菜,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但以水产品为原料的凉菜制品在夏季高温季节易发生微生物超标的问题,造成腹痛、腹泻等不适症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食品卫生和工艺流程。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餐饮服务者要高度重视水产凉菜制品的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五、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开发区新江源陶瓷厨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案
2022年10月,烟台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开发区新江源陶瓷厨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在日常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烟台开发区新江源陶瓷厨具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未经强制性认证。经查,当事人从临沂市厨具市场购进家用燃气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燃气灶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商的信息及进货发票、以及该批家用燃气灶的强制认证证书等资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结果均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烟台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燃气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商家必须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才能杜绝未经认证的产品流入群众家中。
六、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轩长伟无证无照生产加工海参案案
2022年11月4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轩长伟无证无照生产加工海参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加工用具,并处罚没款16.8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在珠玑西路5-3院内仓库有人无证无照从事海参加工生产。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轩长伟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任何企业个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势必会被严惩。警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升依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七、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秋衡珠宝首饰销售部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吊坠案
2022年8月,烟台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秋衡珠宝首饰销售部销售不合标准首饰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受栖霞市场监管局委托,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栖霞市部分贵重金属首饰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栖霞市秋衡珠宝首饰销售部销售的“AU999吊坠”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栖霞市秋衡珠宝首饰销售部予以行政处罚。
近年来金银首饰质量纠纷逐渐增多,个别厂家产品质量把关存在不严的问题。通过市场抽检,对黄金等金银首饰产品质量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让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购物。
八、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霞市思慕烘焙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8月,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栖霞市思慕烘焙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原料和产品,罚没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栖霞市思慕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制作蛋糕并售卖,栖霞市场监管局立即制止该行为,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制作蛋糕并售卖,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共制作蛋糕并销售盈利的行为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栖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金箔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了该类违法行为,警示教育食品生产加工服务者要严格守法经营。
九、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渔老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10月,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渔老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人民币5024元。
2022年8月10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在烟台渔老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豆芽是餐桌上常见的蔬菜,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增加产量、改善外观,有些人会在豆芽生长过程中违规使用6-苄基腺嘌呤。人体过量摄入6-苄基腺嘌呤,会刺激皮肤黏膜,损伤食道和胃黏膜,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十、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佶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2年5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佶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六拼千层蛋糕”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标签不符合规定涉案产品4200盒,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2022年1月6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佶象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车间内制作千层蛋糕产品,在成品库内查看已生产完成并包装好的产品时发现包装箱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8日”,同时该批次产品标注的生产商、生产商地址与实际不符。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的规范管理工作在整个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案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品标签等安全工作,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十一、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肥料案
2022年7月,莱阳市场监管局对烟台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肥料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总计10.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7日,莱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的化肥厂址与实际不符,烟台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肥料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化肥23.77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莱阳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农业的发展,各种对作物有益的肥料层出不穷,农用化肥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为了追求利益,部分无良厂家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肥料,质量得不到保障,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危害极大。冒用厂名厂址的肥料,扰乱了市场,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烟台地区作为农业大省山东省的重要农产品产区,不仅有众多粮食产区,更是多种经济作物和特色地理标志水果产区,市场监管部门会严厉打击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保障农业产区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农业发展,维护农资市场的秩序,促进农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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