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安全

眉山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 2022-12-09 09:07:46
  1.仁寿县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猪肉案
 
  2022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鲜猪肉开展监督检测,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鲜猪肉药残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食品有限公司承认检测不合格的鲜猪肉为其销售。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2000元。
 
  2.丹棱县查处某水果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柑橘案
 
  2022年10月,在对农产品(柑橘)质量安全开展监督抽检中,某水果专业合作社正分拣装箱准备发运的柑橘药物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丹棱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柑橘由水果代办从多个地方收购,虽然由于发运目的地发生疫情,该批柑橘还保存于该水果专业合作社冻库中,但其收购来事实上是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问题柑橘,并监督销毁,并处罚款10000元。
 
  3.东坡区查处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农药柑橘案
 
  2022年10月,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收到外省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函,称其在某超市抽检正在销售的丑柑经检查药物残留超标,经初步调查该批产品来自眉山市东坡区某家庭农场。经查,当事人承认该批次不合格丑柑确系其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并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22.4元。
 
  4.眉山天府新区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8月,在市场监管和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联合检查猪肉市场中,发现猪肉贩卖人员候某某(由市场监管部门另案处罚)销售的猪肉检验章不正常,遂开展调查。经查,该产品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一头“黄膘猪”胴体,经进一步现场检查判定该猪肉肉品品质不合格。但该公司现场主管人员管理不当,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眉山天府新区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对该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场主管人员处罚款25000元,共计罚款35000元。
 
  5.青神县查处某家庭农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葱案
 
  2022年2月,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刘某某生产的葱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刘某某在购买该农药并施用于其种植的0.45亩葱上,在未确定农药残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款2000元。
 
  6.青神县查处某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鸡蛋案
 
  2021年,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环节监督抽检中,外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进行检测中,被检测出兽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追溯为青神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在接到线索移交函后,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专业合作社承认该批不合格鸡蛋为其生产提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1.9元,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201.9元。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