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感性,精心组织、迅速出击,坚决查办了一批非法添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食品包装不合格、食品标签不规范、市场主办者未履行责任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了全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现将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无锡市某药房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2年1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无锡市某药房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其经营的“黑马”“纯爷们”“日本腾素”三种宣称有“壮阳”功效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同时,上述“黑马”产品虚假标注了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和批准文号,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2022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阴市某食品厂超范围使用
食品添加剂及胡某某等人生产经营
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系列案
2022年5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连续收到的多份兄弟单位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报告所涉某食品厂生产的老婆饼等食品进行检测,发现上述食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买使用实际成分为苯甲酸钠的食品添加剂“奥凯R山梨酸钾”用于食品生产,导致其生产的相关食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的经营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成功摧毁多个制售假冒伪劣添加剂窝点及数个网络销售店铺,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宜兴某商业管理公司经营
未经产品配方注册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2021年9月2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宜兴某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原产澳洲的某款金装版1段奶粉等多种婴幼儿配方乳粉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配方注册号。经查,当事人与南京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共同在当事人场所内经营母婴用品。2021年8月,当事人从南京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姚某处私自购进一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用于销售,该批奶粉系代购商从国外采购,未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以及上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货票据、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销售未经产品配方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2022年5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