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萧县公安局破获萧县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5月25日,萧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加工经营的狗肉汤进行监督抽样,并送法定检测机构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吗啡、罂粟碱、那可丁项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3日萧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萧县公安局,2021年7月29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同时查明周某某违法犯罪行为。
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7月30日,萧县公安局对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2年1月5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目前该案已判决。
二、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优佳壹品便利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2月1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牛栏山陈酿白酒。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宿州银河路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原味香瓜子进行监督抽样,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项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未设立专柜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2年3月1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设立婴幼儿配方食品专柜,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孟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鳝鱼、鳊鱼案 2022年4月11日,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孟某销售的鳝鱼、鳊鱼进行监督抽样,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兽药残留项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经营的“糖水黄桃罐头”进行监督抽样,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不合格罐头标签由王某印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9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宿马分局查处郭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4月15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宿马分局对郭某销售的黄豆芽、小青菜进行监督抽样,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黄豆芽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小青菜农药残留项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隆鑫购物广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拉皮进行食品安全抽样,经安徽创佳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宿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宿州市高新区食得宝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3月22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游集镇越悦冷库经营未按防疫规定报备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2年1月24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游集镇游集街进行检查时,发现灵璧县游集镇越悦冷库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发现一箱未按防疫规定报备的阿根廷进口冷冻不带骨牛腹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冷冻不带骨牛腹肉25.35K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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