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后法院审结一起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白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违法获利被追缴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3万余元。案发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获利2.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罪行,违法所得已主动上缴,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系初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某服判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食品安全大于天。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目的是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利益面前,人们应该坚守底线,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心存敬畏之心,依法依规经营。也希望农村生猪的散养户,如年终准备对外售卖生猪肉,应主动到定点生猪屠宰场进行宰杀,得到检疫检查合格证,这样对于我们出售的生猪肉,既是一种认可,更是一种质量保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在正规渠道购买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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