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现对东莞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一)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二)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可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可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
(三)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四)经营者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还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备案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是否标注预包装食品之前,无需标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后,按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五)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不是本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办理备案。
二、备案办理
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或到各分局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三、其他要求
(一)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备案,也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时予以备案及编号。备案主体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查询、截图备案信息及编号。
(七)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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