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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从严从快,查处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2-04-17 10:19:27

  疫情防控期间,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稳定关系到人民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积极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现场检查。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出动2.8万人次执法人员,检查3万家次市场经营主体,发放近万份价格行为提醒函,从严从快查处疫情防控期间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

  3月23日以来,针对涉嫌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28起,规范市场秩序,回应民生关切,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近阶段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 例 一

太仓市周某、冯某涉嫌哄抬猪肉价格案

  2022年4月10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时,发现某农贸市场的两个摊位(经营者周某、冯某)以均价每500克50元对外销售猪肉。经查,两名当事人在猪肉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猪肉售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对两名当事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案 例 二

昆山市玉山镇韦某涉嫌哄抬小青菜价格案

  2022年4月9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山镇某市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蔬菜经营摊位(经营者韦某)销售的小青菜标价为每500克14元,该价格明显高于苏州市部分农贸市场的零售均价(每500克6.44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 例 三

昆山市周庄镇某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2年4月8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周庄镇某超市将包菜、薄皮椒等蔬菜标示“特价”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特价”的依据,查询后台销售数据发现当事人销售蔬菜时实际并未开展价格优惠促销。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 例 四

昆山市开发区某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2年4月1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新蒜苔时,价格标签上显示“原价每500克16.98元,现价每500克9.98元”。经查,当事人对该商品开展促销时的真实原价应当是每500克12.98元,而并非每500克16.98元,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 例 五

昆山市高新区某超市涉嫌哄抬蔬菜价格案

  2022年4月1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涉案超市在进价不变的情况下,借机对日常销售的小米椒、新蒜苔两类蔬菜大幅抬高售价。小米椒标价每500克58.98元、新蒜苔标价每500克25.98元,远超自身前期同类商品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民生所盼,监管所向。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聚焦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价格问题,持续开展价格巡查检查和政策宣传,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保障市场价格秩序平稳。

  同时,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发现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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