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蓬溪县某餐饮店三名从业人员,将客人吃剩下的锅底剩料回收过滤后,配上其他食材炼制“老油”,给顾客食用。近日,蓬溪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021年9月6日,在蓬溪县公安局和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联合执法中,发现蓬溪县赤城镇一餐饮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遂对涉案人员郭某和杨某、李某进行调查。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诉讼履职
2021年12月21日,蓬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杨某为增加菜品香味,降低成本,回收当天顾客食用后干锅锅底油,次日早上由被告人郭某到店进行加工提炼,而后将提炼的回收油又用于烹饪干锅菜品。2020年3月底至2021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到店担任厨师,由其使用回收油烹饪干锅等菜品。
蓬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李某在经营餐饮店时,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熬制成食用油,用于烹饪干锅菜品,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情况
2022年1月5日,蓬溪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蓬溪法院认定郭某、杨某、李某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郭某等三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后,郭某等三人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会产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火锅底料后再次给食客食用会严重危害食客身体健康。经营者要守法经营,用心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甄别,发现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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