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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2-01-14 09:03:15
  本网讯 为进一步总结农业行政执法经验,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办案水平,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指导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蔡某某、黄某某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案》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该案中,制种农户擅自将品种权人委托其制种的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不法商贩明知其收购的种子系制种基地非法流出的授权品种种子,仍然购进并转卖获利,均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种子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二《山东省青岛市徐某某经营假种子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规则的适用。该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现行种子法律法规未要求种子零售商对其经营种子的质量和真伪进行检验检测;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作了备案,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据此,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指导案例三《四川省江油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水稻种子案》涉及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跨省调运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据此,农业农村部门对种子开展执法检查时,既要查验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和种子的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还要注意查验种子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证明标号,以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指导案例四《上海市奉贤区某农资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涉及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遵守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等规定,不得在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外推广、销售,否则将构成违法。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以检查种子包装上的审定编号和引种编号为突破口,通过检查标签、查询审定信息等方式,查明了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有力保障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五《山东省烟台市孙某某生产经营假兽药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十分隐蔽,且涉及多个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考虑自身行政执法调查手段有限,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报请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出具涉案产品属于假兽药的认定意见,为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案件查办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精诚合作,密切配合,充分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机衔接形成的强大合力。
 
  指导案例六《湖南省株洲市凌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涉及私屠滥宰违法案件执法机制创新。私屠滥宰窝点大多在城乡接合部或者偏远乡村,隐蔽性强,不少还没有固定的屠宰场所,客观上存在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机制,充分发动乡镇和村级干部群众,由乡镇(街道)防疫站、村委会分别明确1名执法联络员负责收集、报送私屠滥宰违法线索,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有效防止违法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指导案例七《浙江省温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冒登记证农药案》涉及网络经营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近年来,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网络销售农资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配送场所往往分布在不同地区,农资质量出现违法问题后,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机关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准确适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管辖的规定,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其他地方农业执法部门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指导案例八《上海市崇明区张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涉及随意弃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实践中,一些地方病死畜禽被随意丢弃情况时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属于偷偷丢弃,很难发现和确定违法行为人。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向案发地点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掌握初步线索后,借助公安机关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和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准确锁定违法行为人,查清了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为查处类似弃置病死动物违法行为案件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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