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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订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守好粮仓

来源:农民日报 2022-01-13 09:06:37

【概要】在储备粮监督管理部分,《办法》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

 

日前,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解决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河南省对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储备粮权属,《办法》首次把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纳入到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规范,同时也是第一次对企业储备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了要求;按照粮食的种类,《办法》规定政府储备原粮,要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对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也作出了安排。

 

《办法》明确储备粮管理主体的职责,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政府储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对政府储备进行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负责安排政府储备所需贷款;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为了确保储备粮安全,确保在关键时刻能调得出、用得上,《办法》在主体部分,新增轮换和监督管理两个重点环节的内容,对政府储备涉及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同时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布局、储存、轮换作了引导性规定。

 

《办法》更加强调储备粮管理的科学性和市场兼容性,要求政府作用更加精准和有效,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让渡空间;规定加强对涉粮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化和信用监管,对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设置过渡期等,为深化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预留了空间。

 

在储备粮监督管理部分,《办法》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在法律责任部分,《办法》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处罚的依据、追究的行为、处罚的类型都作出明确规定,更加强调处罚到人,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要求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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