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第58期通告,检出餐饮食品、糕点、酒类、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和饮料等8大类食品中29批次样品不合格。
8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贵州景成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双版纳金点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片糖,其中总糖分、还原糖分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铜仁市万山区金源鸿餐饮有限公司购进的、标称瑞丽市云淼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体冰糖,其中还原糖分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世明副食店销售的、来自世明油菜加工厂的花生油,其中酸价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石阡县猫寨农林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油茶籽油,其中酸价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麻江县谷硐镇惠多多批发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珍珠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泉酱油,其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全氮(以氮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雷山县苗寨缘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奇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多二两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晴隆县沙子镇好优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黔峰福酒厂生产的包谷酒(露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贵州裕康源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黔西县谷里镇和谐酿造厂生产的老陈醋,其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总糖分是衡量食糖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总糖分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表明其杂质含量偏高,纯度不够。《冰片糖》(QB/T 2685—2005)中规定,二级冰片糖中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的含量不得低于90.0%。冰片糖中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当造成的。
还原糖分是指具有还原性的糖类,包括葡萄糖、果糖、半乳糖、乳糖和麦芽糖等。还原糖分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还原糖分高会影响产品的质量,易吸潮、不利于贮存。《单晶体冰糖》(QB/T 1173—2002)中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的单晶体冰糖中还原糖分的最大限量值为0.12%;《冰片糖》(QB/T 2685—2005)中规定,冰片糖中还原糖分的检测值范围为7.0~12.0%。冰糖、冰片糖中还原糖分检测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储存方式不当或是生产工艺控制不好而引起的。
氨基酸态氮是指以氨基酸形式存在的氮元素的含量,是判定发酵产品发酵程度的特性指标。该指标越高,说明食品中的氨基酸含量越高,鲜味越好。《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中规定,三级固稀发酵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含量不得低于0.40g/100mL。酱油中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采购环节质量把关不严;也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如酿造周期未达要求;还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以次充好。
全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全氮含量越高,说明酱油发酵时间越长,风味物质越丰富,全氮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中规定,三级固稀发酵酱油中全氮(以氮计)的含量不得低于0.70g/100mL。酱油中全氮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也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以次充好。
酿造食醋的风味主要来源于酿造过程中产生的多种有机酸,可以分为挥发酸和不挥发酸,不挥发酸以乳酸为主,是固态发酵食醋的特征性指标之一。《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规定,固态发酵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的含量不得低于0.50g/100mL;本次抽检的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的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不挥发酸:≥1g/100ml”要求。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的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没有按照产品工艺要求生产,或者为增加销量进行夸大宣传。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值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导致肠胃不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酸值(KOH)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油茶籽油》(GB/T 11765—2018)中规定,二级物理压榨油茶籽油中酸值(以KOH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g。食用植物油中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原料采购环节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运输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更容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露酒》(GB/T 27588—2011)中规定,露酒中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企业标准《奇星酒(配制酒)》(Q/GZQX 0001S—2019)中规定,奇星酒中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vol。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还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安顺市西秀区牟光祥福音酒坊销售的高粱酒,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紫云自治县励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自制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江县尚波早餐店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江县许家早餐店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糖精钠对人体无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发酵面制品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降低成本、改善产品口感而超范围使用。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其甜度是蔗糖的40—50倍。长期摄入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白酒中检出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为改善产品的口感,违规添加甜蜜素;也可能是在销售环节中散装酒容器的交叉污染带入的甜蜜素。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残留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l计)为100mg/kg。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商家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安顺市西秀区青华杂货店销售的黔湖鸡蛋,其中磺胺类(总量)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瓮安合力惠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柴垛儿散鸡蛋,其中磺胺类(总量)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独山旺百优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其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甲基异柳磷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广谱、残效期长,是防治地下害虫的优良药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基异柳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基异柳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芹菜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该药物残留量超标。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其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吸收迅速等优点,用于动物疫病治疗。长期大量食用磺胺类(总量)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产蛋家禽中禁用(禽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磺胺类药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1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1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标称安顺市平坝区龙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零下5度饮用泉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贵州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金山缘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镇宁自治县潍舒康医养服务中心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贞丰县丰尚品老鸭汤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威宁县振西天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清镇市刘姨妈风味食品厂生产的玉米黄粑,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铜仁黄花洞山泉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洞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德江县洞岩清泉水厂生产的洞岩清泉饮用天然泉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德江县仙泉水厂生产的仙泉饮用天然泉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安顺市西秀区偏港山泉水厂生产的冰一哈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凯里学院使用的自消毒餐具(不锈钢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兴义市黔隆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州五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核桃阿胶红枣(复合蛋白饮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安新区馨文艳兵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安新区食尝来羊肉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饮料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2CFU/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面包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饮料、糕点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检出大肠菌群的食品餐饮具可能会导致食物被污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消毒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在存放过程受到环境的污染,或是灭菌不彻底。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此外, 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铜仁市万山区欣鑫超市销售的芹菜,其中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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