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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布第二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1-12-20 09:10:20

  2021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盯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例有:

  案例一:哈尔滨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9月,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对哈尔滨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哈尔滨远东红肠(熏煮香肠)(三个批次)核查处置任务。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哈尔滨远东红肠(熏煮香肠)(三个批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哈尔滨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0.2025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黑龙江某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冒用厂名厂址案

  2021年1月,哈尔滨市尚志市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某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炭烤松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黑龙江某特产品有限公司允许,也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形成具备效力的委托加工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炭烤榛子”和“炭烤松子”(净含量:200克)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受委托方黑龙江某特产品有限公司”等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无证生产和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黑龙江某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收“炭烤松子”200袋、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包装物26840个、没收违法所得0.72万元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母婴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2021年8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母婴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有销售未经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经查,该店属于跨境电商体验店,店内商品仅用于展示,不允许线下销售。通过调取该店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存在线下销售给消费者无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新西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记录。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上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作出对南岗区某母婴店没收违法所得0.4525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哈尔滨市某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案

  2021年9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哈尔滨市某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等违法行为,针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9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限期责令改正事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对某集中交易市场(哈尔滨市某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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