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安全

【曝光台】青岛李沧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7起食品药品案件

来源:李沧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1-12-13 09:41:13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经营的“双塔食品,火锅炖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等,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476元;3.罚款4000元。

  2.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的“淅泷润80%黑巧克力制品和淅泷润99%黑巧克力制品” 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与包装盒上的原配料表成分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2.罚款4000元。

  3.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对经营的“淅泷润80%黑巧克力制品和淅泷润99%黑巧克力制品”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与包装盒上的原配料表成分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淅泷润80%黑巧克力制品 4盒,淅泷润99%黑巧克力制品2盒;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3.罚款4000元。

  4.李沧区稻川岛食品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李沧区稻川岛食品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72.19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青岛郭老师餐饮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青岛郭老师餐饮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791.4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6.李沧区张萧萧化妆品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李沧区张萧萧化妆品店经营的标识为“珂露曼”的水光面膜霜,没有及时向厂家、供货商索要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7. 李沧区十九丰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1.66元。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