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 延川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延川县电视台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赔偿金10800元。
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小吃店,自制油条并销售,为使油条口感更好,在和面过程中加入明矾搅拌发酵。后经延川县市场管理监督局抽样检查,发现王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长期食用足以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希望其他食品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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