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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来源: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6 09:18:05

  今年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案件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陈某某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血旺案。

  2021年6月7日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对位于淮南市望峰岗镇棚户区一生产血旺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血旺165㎏,现场发现有一个塑料奶粉罐装的刺鼻液体疑似甲醛,执法人员现场对煮牛血的水、装牛血旺的水、牛血血旺及塑料奶粉罐装的刺鼻液体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塑料奶粉罐装的刺鼻液体为甲醛,装牛血旺的水和抽检的牛血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血旺是人们日常生活常用的加工菜肴的原料,当事人用有毒有害的原料加工食品,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希望广大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积极举报不法商贩,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沈某、化某某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1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在原平山头锁厂老楼沈某经营的包子店内有标称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50克装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29袋(标注“配料:硫酸铝铵(无水物40%)”“本品铝含量≤4.60%”等,其中2袋已拆封),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扣押的部分素包、肉包、发面及泡打粉共5份样品进行检测。5份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物品:泡打粉“铝”项目实测值为3.86×104mg/kg,冰柜肉包“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138mg/kg,蒸笼肉包“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150mg/kg,蒸笼菜包“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144mg/kg,发面“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116mg/kg。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小型早餐店遍布社区街道,添加了含铝泡打粉的包子,俗称“毒包子”,容易引发老年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影响儿童智力发育。使用含铝泡打粉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制作出来的食品光泽、饱满,也就是说卖相极好。《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本案的办理,有力的震慑了非法添加的餐饮经营户,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田家庵区忠某某净水器销售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12月29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松石居23栋105刘某经营的“田家庵区忠某某净水器销售部”进行了监督检查,该场所主要销售饮水机、床垫、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开业经营,主要经营净水器,2018年6月份起店内开始销售诺丽果粉、纳豆激酶,硒元素三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截止我局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建立账册。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期间共购进6盒诺丽果粉,66盒纳豆激酶、8盒硒元素。截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已全部售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56.00元;2、罚款人民币180000.00元。

  执法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执业敏感性,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严谨细致,不放过现场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角落,做到取证全面。该起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现场取证做的很全面到位,虽经营现场未发现食品,但执法人员凭着执法的细致严谨,不放过现场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角落,最终通过搜查的一盒票据固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四、田家庵区某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田家庵区某林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验,《检验报告》(No:A2210179697101007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34040034823099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18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韭菜”8.1kg,已销售5.22kg包含抽检人员依法购样2.66kg,余下未售出2.88kg已报损处理。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韭菜”货值金额为16.50元,违法所得3.96元。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韭菜”已采取公告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6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该案是典型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直是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要细心观察,仔细甄别,如发现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查处,从而严格规范经营者行为,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六、淮南市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市场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6月15日对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在二楼食品加工间操作台上发现1瓶标称味椒盐(固态调味料)(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19-10-26,保质期:18个月);1瓶标称劲霸调味汁(调味汁)(净含量560克,生产日期:2020-06-08,保质期12个月);在面点间地面发现1桶标称精炼猪油(净含量:15千克,生产日期:2019/07/23,保质期:12个月)。上述3种食品均已开封且超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味椒盐(固态调味料)”1瓶,超过保质期“劲霸调味汁(调味汁)”1瓶,超过保质期“精炼猪油”1桶;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通过本案,打击了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保证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双桥镇某某发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案

  根据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6月28日购进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8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8月3日,寿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香蕉,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售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寿县市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是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寿县局通过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及时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切实保障群众的饮食安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适用减轻处罚,既保证了食品安全,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充分考虑了实际,达到了宽严相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八、谢家集区某商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22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位于谢家集区新香港街的谢家集区某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商店一楼货架及二楼仓库共发现疑似假冒的口子窖白酒共4款127瓶,当事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白酒。谢区市场局依法对上述白酒实施扣押并存放于本局仓库。“口子”及“口子窖”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文字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26348号、第3007166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上述口子系列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白酒,侵犯了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口子窖4款127瓶;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知识产权保护要始终保持常态化监管态势,严格履行“双打”职能,不自满、不松懈,方能保持市场环境长久健康。本案中,执法人员与厂家打假人员保持密切联络,紧密配合,实施突击检查,成果颇丰,查处我局近年来货值最大的销售假冒白酒案件,且处罚额度达到4万,既有效教育了当事人,又能有效震慑行业乱象。

  十、寿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大米案

  2021年5月25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人称于2021年5月4日在广东省家附近超市购买到标示寿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泰香丝苗米一袋,规格:5kg/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2日,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52105410,执行标准:GB/T1354,营养成分表标有蛋白质、脂肪的含量和营养素参考值%分别是6.89克(g)和 13%、0.90克(g)和 3%,该产品存在营养成分蛋白质和脂肪营养素参考值%虚假标注和未标注质量等级问题。

  5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未见泰香丝苗米及其包装袋,进一步核查得知,被诉泰香丝苗米营养成分蛋白质和脂肪营养素参考值%按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计算应分别是11%、2%,标签值与之不符。

  经查,上述被诉泰香丝苗米是该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生产的,共计275袋(规格:5kg/袋),并于当日全部销往广东省鹤山市,同时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大米均随附含有质量等级内容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该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7.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在包装标识的设计上随意性较大,相关数值的标注不符合现象时有出现,给广大消费者一些误解,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警示企业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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