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解决乡村治理难点的重要批示精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等5部门开展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后,贵州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加强和改进农村食品监管和执法工作,大力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
据了解,自2021年开展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以来,贵州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3782件,罚没款2352万元,查扣违法食品69.9吨,对违反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罚款176.5万元,对26人限制从业资格,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124件,现公布此批典型案例。
2021年贵州省市场监管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多乐奶茶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销售奶茶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多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原材料加工制作奶茶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5万元的处罚。
二、安顺市关岭县贵州贵果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贵果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人红覆盆子酒及贵果王覆盆子酒,经检验,甲醇、酒精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关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288瓶不合格产品;罚没2.42万元。
三、毕节市大方县鼎新乡林妹百货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毕节市大方县鼎新乡林妹百货店生产的月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涉案月饼数量为100斤,准备以7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月饼100斤、罚款1万元。
四、毕节市赫章县老二中旺客隆购物广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老二中旺客隆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内的“熊猫牌”寿司紫菜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该行为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熊猫牌”寿司紫菜,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8万元。
五、毕节市织金县怡家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毕节市织金县怡家生活超市销售的水趣多乳酸菌发酵味风味饮料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水趣多乳酸菌发酵味风味饮料并罚款0.51万元。
六、黔东南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飞龙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饮用水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飞龙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飞龙雨饮用天然泉水”和“松竹音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数量超过国家标准值,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7万元;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12.07万元,罚没合计12.77万元。
七、黔东南州榕江县李湘榕销售侵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李湘榕销售的荣和酒坊1915三星酱香型白酒、荣和酒坊1915四星酱香型白酒(生产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白酒包装均印有“仁怀酱香酒”注册商标。经“仁怀酱香酒”商标所有人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证实,未授权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权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李湘榕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涉案侵权产品,罚款0.8万元。
八、黔南州贵定县千惠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定县新巴镇千惠超市销售的“嘉福来菜籽油”“娃哈哈香橙汁饮料”,经调查核实,为过期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贵定县市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没0.51万元。
九、黔南州罗甸县黄连书食品店无证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黄连书食品店制售的粉丝包子,罗甸县部分学生在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现象。经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黄连书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经营食品,且经营场所不符合制作食品卫生条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十、铜仁市张金平购销未经检验检疫猪小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张金平在铜仁市思南县境内收购猪小肠1000公斤,且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向他人销售猪小肠,货值金额4.1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思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29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思南县公安局已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7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要。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是展示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决心,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对乡村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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