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4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通告
在2021年省局组织的省级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新泰市青云街道肖培川食品店经营的油条,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2241;宁阳县秀亭植物油加工坊经营的大豆油,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2201;岳义华(泰安市泰山区绿珍蔬菜批发市场)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5730639;岳义华(泰安市泰山区绿珍蔬菜批发市场)销售的胡萝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5730641。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泰市青云街道肖培川食品店经营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8日,在省局组织的2021年山东省“三小”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中抽检了该食品店加工自制的油条,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60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合计3042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1〕22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青云街道肖培川食品店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宁阳县秀亭植物油加工坊经营的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6日,在省局组织的2021年山东省“三小”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中抽检了该单位经营的大豆油。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标准指标≤3㎎/g,实测值3.4㎎/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大豆油是自行购进大豆生产加工,现已全部封存未再对同批生产的大豆油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且当事人在抽检后未进行销售,涉案货值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不罚字〔2021〕综50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秀亭植物油加工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岳义华(泰安市泰山区绿珍蔬菜批发市场)销售的豇豆和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6月17日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抽检(省级专项)中,抽检了该店销售的豇豆和胡萝卜。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豇豆和胡萝卜,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购货凭证信息,不能认定该抽检批次豇豆和胡萝卜的购进数量。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98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1〕22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岳义华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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