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份查办的7件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乐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红烧牛肉味方便面、老母鸡汤味方便面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26袋、没收违法所得3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三丫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饮具(盘子)案
当事人使用的盘子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莱芜市钢城区双桥大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民(集中消毒餐饮具)案
当事人使用的益民(集中消毒餐饮具)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莱芜市钢城区瑞豪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莱芜市钢城区碧水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农夫大田酸菜)案
当事人经营的农夫大田酸菜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17袋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黄豆酱油(酿造酱油))案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因当事人满足免于处罚的必要条件,且参照市局案件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七、吴守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生猪肉)案
当事人经营未检疫的生猪肉。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生猪肉26kg、没收违法所得132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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