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领域重点问题,强执法、保安全,部署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立案105件,结案87件,涉案金额36.875万元,罚没款72.42万元。现将马鞍山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3: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粮油厂生产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等案。2021年5月27日,和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和县某粮油厂时,在该厂成品库发现待售的一批由该厂生产的川味辣油(生产日期:未标注,净含量:170毫升)1932瓶,现场发现破损2瓶,实际数量为1930瓶。和县市场监督检验所现场对上述产品开展监督抽检,抽取样品80瓶,对剩余1850瓶产品进行查封。2021年6月21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和计(重)2021第006号〕,该报告显示和县某粮油厂生产的川味辣油经净含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产品的规格是170毫升,工人在实际生产中没有用量筒测量,导致灌入玻璃瓶中的含量只有150毫升。除此之外,该厂还把没有印日期的标签张贴在玻璃瓶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1850瓶某牌川味辣油,罚款95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2021年6月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前往湖北东路某酒馆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营业场所餐桌上贴有扫码点餐标志及二维码,仓库内发现摆放有啤酒、旺仔牛奶,现场冰柜内有瓶装酒及饮料,食品操作间内发现有酱油、料酒、陈酿醋。执法人员对现场产品进行扣押,扣押物品中酒水饮料均为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对认定用于食品加工的涉案产品:3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9L)、3瓶海天陈酿醋(1.9L)、1瓶海天精酿料酒(1.9L)销售价格拍照取证,根据当事人店内桌面点餐二维码内产品价格及月销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650.66元,违法所得5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9L)3瓶、海天陈酿醋(1.9L)3瓶、海天精酿料酒(1.9L)1瓶,给予当事人罚没款505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范某经营不洁的食品及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2021年5月3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自5月31日早起7人陆续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症状并前往医院就诊。上述7人均于5月30日晚在某烧烤店用餐。同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门店经营者确认,上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成品小龙虾16斤、豆瓣酱1桶(已拆封)予以查封。2021年6月7日,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于花山区某烧烤店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确认:1份小龙虾检测出副溶血弧菌,4名患者肛拭检测出副溶血弧菌。除此之外,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凉拌黄瓜,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成品小龙虾16斤、豆瓣酱1桶(已拆封),罚没款8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1年8月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马鞍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江岸一品香”糖醇类小月饼(豆沙蛋黄)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前往马鞍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被抽检的同批次“江岸一品香”糖醇类小月饼(豆沙蛋黄)在销售,执法人员对在售的上述商品进行扣押。至案发,“江岸一品香”糖醇类小月饼(豆沙蛋黄)对外销售9.85kg,被抽检2.044kg,被扣押3.106kg,本案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130.83元。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7: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案。2021年5月1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函,举报马鞍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12月3日发布标题为《驱寒送暖,来碗羊汤怎么样?》宣传内容“……对治疗虚劳赢瘦,乳汁不下有一定功效……”,2021年3月31发布标题《海鲜美食节来袭,八“鲜”过海,“食”力开撩》宣传内容“东星斑鱼……美容养颜 激活脑细胞 提高记忆力延缓大脑老化……”的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3月31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推销该店菜品(清汤羊肉、东星斑鱼),以上菜品均有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承认相关宣传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与安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广告制作费用为每月50元/次。涉案广告制作费经计算为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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