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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二审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来源:荆楚网 2016-03-30 10:27:01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召开,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进入二审阶段。长江日报记者翻阅条例(草案二审稿)发现,数条规定聚焦“外卖”,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应保证食品安全

  当前网上订餐、网购食品十分便捷,但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三无食品”混杂等特点,加大了监管难度。为此,草案规定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经营者发布的食品信息和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凉荤菜

  草案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生产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凉荤菜、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记者胡雪璇 通讯员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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