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要求生产经营者定期自查食品安全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实习生王甜甜)3月15日,《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该办法有望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稿提出,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其中,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当出现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以往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安全问题的及国家、地区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展专项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恢复生产前应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同意,经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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