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安全

甘肃:要求生产经营者定期自查食品安全

来源:兰州晚报 2016-03-16 14:55:29

  《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要求生产经营者定期自查食品安全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实习生王甜甜)3月15日,《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该办法有望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稿提出,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其中,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当出现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以往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安全问题的及国家、地区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展专项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恢复生产前应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同意,经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