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田鑫 通讯员 温渊)无意得知假盐利润大,杨某某便开始制造假盐。近日,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5月,杨某某从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回家途中,在石油大厦路口看见一个装着工业用盐和食用盐的大货车,经询问司机师傅后得知,销售假盐利润较大。于是他购买工业用盐和食用盐共八吨,以及大量中盐加碘精制盐包装袋,拉运至永宁县望远镇通桥村出租房后,将工业用盐和食用盐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混合后,冒充宁夏盐业公司的中盐加碘精制盐销往银川市、永宁县周边的餐厅和贺兰县某某粮油店。
201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从杨某某租赁房屋内查获混合假盐4600kg、工业用盐550kg、食用盐1400kg,经鉴定杨某某制造的宁夏中盐加碘精制盐中含有禁止添加使用的亚硝酸盐成分且不含碘,属有毒、有害物质。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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