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作为一种小海鲜,一直都广受人们的喜爱。爆炒或水煮,简单烹饪便有独特风味。螺肉好吃,却要小心甄别,有的美味背后暗藏了中毒的风险。近日,海曙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销售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螺——织纹螺的案件,傅某明知织纹螺有毒,仍然加工销售织纹螺,所幸未造成人员中毒,但知法犯法的傅某不仅要为他的行为负上刑事责任,还面临着十倍的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性赔偿。
案情介绍
在一次聚会上,傅某偶然吃到了一种美味的小螺,朋友告诉他这种味道鲜美的小螺叫割香螺(织纹螺),因为曾发生过中毒事件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这位朋友还向傅某感慨,如今这种美味又贵又难买,想一饱口福真是不容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傅某没想到这“致富商机”竟来得如此简单,他心想:这割香螺虽说有毒,但自己吃了不也好好的,所谓毒性也不过是小概率事件,加工时处理得干净些应该也不会有什么中毒的问题。如果自己能把这个生意做起来,那还不赚得盆满钵满?
随后,傅某特地前往码头,想方设法搞来了货源,还租赁房屋、购置设备、挖掘“秘方”,通过微信开始了他的“生意”。一开始,向他购买的多是朋友,出于面子,不大好收钱,随着生意的日渐红火,越来越多的人“闻名”添加傅某微信前来购买他的螺,傅某还雇佣了员工帮他加工送货,也免去了他不好向朋友收钱的烦恼。
直至傅某因非法售卖国家禁止出售食品被警方查获,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傅某以每份120元的价格售出了400余份“割香螺”,销售额达四万多元。经检测,上述割香螺即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
被警方查获后的傅某仍心存侥幸,他见微信有不知情的客人发来求购信息,便将订单及制作方法都“教”给了自己的妻子马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妻子又完成了两笔订单。傅某的妻子马某因仅参与了这两笔订单,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而傅某知法犯法又再三试法销售织纹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海曙区检察院依法对傅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海曙区法院判令傅某支付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支付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四十万元。
警示分析
割香螺,学名织纹螺,形似圆锥体,尾部较尖、细长,约指甲盖大小,壳面常具有1—3条紫褐色或红黄色螺带,肉体为淡黄色,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割香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加热、盐腌、暴晒等各种加工方式均无法将割香螺体内的毒性破坏分解,一颗小小的割香螺即可能致人死命。对食用割香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不猎奇,不购买无证食品, 守护好自己“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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