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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桑植:非法捕捞再次获刑 明知故犯终入囹圄

来源: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22 18:43:05
      2020年10月19日上午,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公安机关扣押的鱼337条、橡皮艇1个、电鱼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庄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此次并非庄某某第一次受审获刑。2019年12月22日,其同样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期满后不到三个月,庄某某再次以身试法,然而这次却不再有缓刑考验的机会。
 
  案情回顾:凌晨电鱼被抓 法网疏而不漏
 
  2020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五道水镇水田坝村纵树坪组澧水流域(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驾驶橡皮艇,使用电瓶、逆变器及绑有电线的竹竿制成的禁用捕鱼工具,采用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捕获各类鱼类共337条,约8.846公斤。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庄某某捕完鱼收工时被五道水派出所当场抓获。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与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庄某某的亲属代为缴纳了环境修复费2189.7元用于购买鱼苗。
 
  法院认为:再次非法捕捞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处以实刑
 
  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与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庄某某自愿缴纳了环境修复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结语:犯罪有成本 法律非儿戏
 
  人孰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法律会为真诚悔罪之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会给心存侥幸者寻找逃避制裁的门路。庄某某明知不可为而为,轻视法律,一犯再犯,最终以自由付出代价。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禁止非法捕捞”绝不只是一句口号,违法者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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