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101302175号公告,预告废止「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婴儿配方奶水应加标示事项」、「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标示事项」、「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於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 其检验方法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原条文.pdf
「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废止理由.pdf
「婴儿配方奶水应加标示事项」原条文.pdf
「婴儿配方奶水应加标示事项」废止理由.pdf
「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标示事项」原条文.pdf
「婴儿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标示事项」废止理由.pdf
「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於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原条文.pdf
「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於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废止理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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