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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某茶场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02 09:34:40

  典型案例(11月)

  青岛市崂山区某茶场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崂山区食品小作坊某茶场(于2021年5月13日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的崂山红茶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甲拌磷项目实测值0.61,而检验依据标准《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指标为≤0.01,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认定,该茶场在2021年5月27日共生产当批次崂山红茶10公斤,销售价每公斤 300元,2021年6月2日前全部销售完毕(含被抽检抽样的1公斤),货值金额3000元。除售给检测公司用于抽样的1公斤茶叶外,其余9公斤茶叶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1日全部主动召回并销毁,违法所得300元。无库存不合格茶叶。当事人生产的茶叶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对不合格茶叶能立即主动进行召回,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引领:该案件是农村区域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典型案例,农残超标往往都是茶业鲜叶种植环节农药残留的体现,这既暴露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采购鲜叶时把关不严,又反映出农村区域食用农产品的风险隐患。这也提醒我们基层监管执法部门,一方面要不断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持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要统筹抓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力争通过不懈的努力,切实解决食用农产品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还农村食品安全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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