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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范散装白酒销售和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行为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2016-03-25 13:53:48

  甘肃新闻网3月25日电 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该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和《关于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销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两个《通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在报刊媒体登载、印制印刷品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主要对散装白酒的容器、标签标识以及散装白酒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经营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在甘肃省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二是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三是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四是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五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六是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据《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销售行为的通告》对生鲜肉类经营这加工肉馅销售的经营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二是生鲜肉类经营者在采购生鲜肉类时,要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索取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确保肉品来源合法、渠道正规、质量合格。三是禁止生鲜肉类经营者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肉类、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进行销售。四是生鲜肉类经营者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肉类、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五是凡发现生鲜肉类经营者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责任约谈,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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