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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阳江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1-10-11 10:48:26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迅速出击,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阳江市江城区XX食品店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中旬以送货上门方式从阳江市江城区XXX食品商行购进标称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多利红牛”产品4件(24罐/件)进行销售,进货价格为90元/件,销售价格为5.5元/罐。当事人经营该批“百多利红牛”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28元。当事人销售的“百多利红牛”产品的包装、装潢与“红牛”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引人将该产品误认为是“红牛”产品或者与“红牛”产品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百多利红牛”产品83罐;二、罚款10000元。

  二、阳江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案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从阳江市XXXX酒业商购进标称原产国为意大利的“雅诺丝印迹干红”葡萄酒6瓶(规格:750ml)和标称原产国为法国的“蓝狮庄园梅洛干红”葡萄酒12瓶(规格:75cl)用于销售。“雅诺丝印迹干红”葡萄酒的进货价为150元/瓶、销售价(标价)为268元/瓶,“蓝狮庄园梅洛干红”葡萄酒的进货价为68元/瓶、销售价(标价)为99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796元。上述两种葡萄酒的瓶身仅贴有英文标签,未贴有中文标签,其中“雅诺丝印迹干红”葡萄酒的瓶身标签标注有“IMPRIME MonTEPULCIANO D'ABRUZZO”、“PRODOTTO IN ITALIA”英文字样,“蓝狮庄园梅洛干红”葡萄酒的瓶身标签标注有“Blue Lion Manor MERLOT Comte Colosan”、“France”英文字样。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已售出无中文标签的“雅诺丝印迹干红”葡萄酒4瓶和无中文标签的“蓝狮庄园梅洛干红”葡萄酒3瓶,获得销售款1369元,扣除进货款804元,获得违法所得565元。剩余2瓶无中文标签的“雅诺丝印迹干红”葡萄酒和9瓶无中文标签的“蓝狮庄园梅洛干红”葡萄酒被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65元;二、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雅诺丝印迹干红”葡萄酒2瓶(规格:750ml)、无中文标签的“蓝狮庄园梅洛干红”葡萄酒9瓶(规格:75cl);三、罚款10000元。

  三、阳春市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在2020年7月8日一共生产了(规格型号为480ml/瓶 35vol,30g/L)精品装春砂仁酒共5件,每件12瓶,共60瓶,生产成本为180元,于2020年7月13日销售到阳江XX贸易有限公司,共销售了5件,每件38元,得销货款190元。获得利润10元,其中阳江市XXXX百货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日向阳江市XX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1件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的精品装春砂仁酒经抽样检验结论为: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精品装春砂仁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四、阳江市江城区XXX食品店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当事人在XXX商行总共购进阿尔卑斯棒棒糖(草莓味)、阿尔卑斯棒棒糖(香橙味)、阿尔卑斯棒棒糖(可乐味)各1大件,阿尔卑斯棒棒糖(挂装)3大件,总共购进阿尔卑斯棒棒糖6大件,每大件购进价格为280元,购货款共1680元;每大件销售价为320元,总共已销售5大件,销售金额1600元,共获得利润200元。尚未销售出去的“阿尔卑斯”产品已被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扣押。2021年1月19日,经“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对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棒棒糖均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二、罚款5000元。

  五、阳西县XXX食品店销售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从“阳江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净含量:750ML;生产商:河南省商丘市世鸿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商丘市;地址:宁陵县城郊乡工业区;电话:0370-7760888;产品标准号:Q/SSS0003S;生产许可证:SC11541142300051;生产日期:2020年10月5日)100件(6瓶/件)在店内销售。消费者谭XX因新居入伙,通过厨师在当事人店内订购上述“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38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时,仅向代理商索取了“阳江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货单据,未查验生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同时在购进和售出上述38瓶“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时没有对商品进行查验,没有发现其中1瓶混有异物(疑似蜘蛛状)。上述混有异物的“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购进价为4元/瓶,销售价(与标价一致)为7.5元/瓶。至2020年12月31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了“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98件(6瓶/件)(其中1瓶混有异物),库存2件(6瓶/件),库存的2件(6瓶/件)已经被生产厂家回收。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葛天果园苹果醋饮料”货值7.5元,有经营额共7.5元,有利润共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二、罚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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