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6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相关食用农产品在上市前要提供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
产地准出
●对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需向购买方出具包括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在内的六类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对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
市场准入
●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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