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持续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六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霸州市霸州镇食鲜聚百货经营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霸州镇食鲜聚百货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百货经营店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二:霸州市开发区点滴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开发区点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三:文安县微分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微分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四:文安县井伯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井伯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五:文安县蚨之兴超市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蚨之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购进食品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六:修海松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修海松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购进食品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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