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宣城新闻网报道,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餐饮老板申某罚款3000元。
2015年4月28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宣州区黄渡乡大道进行市场巡查时,在个体餐饮老板申某的操作台(烹饪场所)发现1袋大米,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由沐阳县绿源精米厂生产,名称:绿源苏北香米,净含量:25㎏,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大米是申某于2015年4月20日从新田乡加工米厂购进,共购进2袋,购进价107元/袋。因大米系申某作为主食搭配经营,从不零售或转卖,属保本经营,因此无违法所得。至案发日止,尚余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绿源苏北香米1袋在申某餐饮单位操作台上,货值金额107元。申某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申某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预包装绿源苏北香米1袋;2、对申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申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法院认为,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丁太玲 余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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