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蔡慧群 林少波 记者陈家华 发自厦门 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的事情,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消费者往往嫌麻烦而不予追究,这无疑助长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和违法行为。近日,消费者钟先生就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依法获得10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
据悉,钟先生于2016年1月16日在厦门某超市花费了486元购买了3瓶五粮液黄金酒,回家后发现该酒生产日期是2013年11月8日,保质期是24个月,显然已经过期。钟先生遂向商家反映索要赔偿,但商家只答应退货。钟先生愤而向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
接诉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该五粮液黄金酒的生产日期进行检查,确定该酒已经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除退还486元货款外,还一次性支付4860元赔偿金。此外,厦门集美区执法部门将依法对该超市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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