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获悉,近日,经澳大利亚酿酒师联合会(WFA)申请,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通知公告05-16,拟批准A1126号申请,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4.5.1葡萄酒生产要求,允许使用果胶、卡拉胶作为加工助剂用于葡萄酒澄清剂,预计用量达2g/L。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果胶和卡拉胶既不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葡萄酒中使用,也不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葡萄酒生产,所以使用果胶、卡拉胶作为加工助剂用于葡萄酒生产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此提醒相关葡萄酒进口企业,今后在进口原产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葡萄酒前,应特别关注其生产工艺和配料表,避免因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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