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以购买白酒没有生产日期为由,要求退一罚十。8日,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获悉,迎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吴某货款468元;原告退还所购30年陈酿青花瓷白酒一瓶。
2015年11月16日,吴某在被告所属分店购买了48度三十年陈酿青花瓷500ml酒一瓶,后发现无生产日期。吴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超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购买商品款46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4680元。被告某超市辩称,涉案商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只是存在标签瑕疵;被告并非明知标签瑕疵,且尽到了对商品的验收和审查义务,标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某超市还认为,吴某不是合法的消费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买酒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被告所述吴某不是合法的消费者,法院不予支持。吴某所购买的白酒,未经权威的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安全食品。案件所涉白酒,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应属于食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的食品。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吴某要求被告退还所购商品款468元的请求。同时,法院判决原告应退还在被告处所购商品。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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