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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潍坊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3-04-07 09:25:28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潍坊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文区东关暖溢水饺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31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运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坊子区沂蒙小镇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潍坊运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坊子区沂蒙小镇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适量点餐、反对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进行了整改。3月30日,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3.

潍坊市滨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海开发区农家烤鱼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2日,滨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滨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3月28日,滨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4.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光牵牛花酸菜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案

  2023年4月4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光市牵牛花酸菜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6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5.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婷婷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3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诸城市婷婷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0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6.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奎文区北海林印烤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3月22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奎文区北海林印烤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6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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