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遇到危险会鼓起身体,是不是还有点呆萌?大家可别被它的外表给迷惑了,它其实是有剧毒的,不少人为了贪图它的这一口鲜美,甚至因它而丧!命!
每年3月份至5月份,是河豚鱼产卵的季节,其卵巢具有较强的毒性,如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违法加工食用鲜活河豚鱼,存在较大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河豚鱼专项治理行动
近期,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鲜活河豚鱼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海渔﹝2016﹞10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市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开展了河豚鱼专项治理行动。
▲强化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各区市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等加工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国家审批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帖禁止违法加工经营的通告、开展行政约谈、教育培训等方式督促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
▲落实最严厉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违规加工经营鲜活河豚鱼行为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目前,已在芝罘区、莱山、开发区、高新区、龙口市等区市有针对性的开展了突击抽查工作,暗访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31家,立案查处4起,形成有力的打击与震慑作用。
▲实行最广泛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河豚鱼及其毒性的相关知识,在畅通投诉举报,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预警,增强食品经营者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畅通投诉举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下一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非法加工经营鲜活河豚鱼行为的高压态势,严防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河豚鱼及其毒性相关知识
河豚鱼(亦称河鲀鱼)在我国沿海各地及长江下游均有出产,属无鳞鱼的一种,在淡水、海水中均能生活。引起中毒的河豚毒素是一种非蛋白质神经毒素,可分为河豚素、河豚酸、河豚卵巢毒素、河豚肝脏毒素。其中河豚卵巢毒素的毒性最强,其毒性比氰化钠强1000倍,0.5mg可致人死亡。
通常情况下,河豚的肌肉大多不含毒素或仅含少量毒素,但产于海南的河豚不同于其它海区,肌肉中也含有毒素。河豚毒素可直接作用于胃肠道,引起局部刺激作用;河豚毒素还选择性地阻断细胞膜对钠离子的通透性,使神经传导阻断,呈麻痹状态。河豚中毒特点是发病急速而剧烈,潜伏期短,一般在食后10分钟到3小时。起初感觉手指、口唇和舌有刺痛,然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胃肠症状。同时伴有四肢无力、发冷、口唇、指尖和肢端知觉麻痹,并有眩晕。重者瞳孔及角膜反射消失、四肢肌肉麻痹,以致身体摇摆、共济麻痹、循环衰竭而死亡。死亡通常发生在发病后4-6小时,最快时1.5小时。
目前,河豚毒素中毒尚无特效解毒药,一般以排出毒素和对症处理为主。河豚中毒多发生在沿海,以春季发生中毒的次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引起中毒的河豚有鲜鱼、内脏,以及冷冻的河豚和河豚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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