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精准科学实施疫情防控工作,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有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复工复产,海南省食品安全办提醒各餐饮服务单位:
一、压实经营主体责任。保障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促进”,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和各级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必须在复工复产前建立实行承诺告知制、疫情防控机制、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和员工健康排查机制,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培训,做好信息采集,建立报备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员工返回岗位前,必须做好所有上岗员工疫情防控排查(健康码、行程码、核酸证明)和每日健康检测工作,排查所有员工管控期间的动态,外地返琼人员需符合单位所在地防疫政策要求后方可上岗。如果有发烧(>37.3℃)、感冒、咳嗽等症状,立即要求其停止工作,实时到医院就诊并立刻报告当地社区和本单位。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并落实疫情防控所要求的个人清洁卫生措施。
三、加强经营场所卫生管控。必须做好复工前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场所、就餐场所、员工宿舍、食堂等区域的全面彻底清洗消毒,对于人员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洗手间、厕位等增加消毒频次。加强生产加工场所病媒生物防控,健全防蝇、防鼠、防尘等防控措施,保持加工场所空气畅通、墙地面及桌面清洁卫生。
四、加强食品原料管理。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大量餐饮服务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食堂、学校食堂、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点、用餐配送单位等公共餐饮机构)暂停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在复工复产前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工作,及时清理、销毁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调味料等。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销毁的食品原料、调味料,应于以封存并置于标识明显的独立储存区域。严禁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严禁销售、捐赠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严禁改换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行为。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制度,确保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食品及原料和来源可追溯。
五、加强烹饪加工就餐等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切实做好餐具清洗消毒并作好记录,保持食品加工工具容器清洁。加工制作人员要严格加工操作规范,保持个人卫生,避免徒手直接接触入口食物。接触食品的用具、容器及设备材质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做到规范归类和存放,分开使用;要确保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残留;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和加工,防止交叉污染。通过分时就餐、分餐配送、分散就餐等方式降低就餐人群密集程度,对供餐过程中食品容器及运输设备进行严格消毒,防止分餐及配送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提倡采用个人自带餐具,打餐后单独用餐的方式就餐。
六、严格餐厨垃圾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需设置规范的餐饮垃圾密闭收集容器,与具备回收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全面落实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记录台账,记录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处境,做到日产日清。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禁止将废弃油脂或者其他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销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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