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日常
检查中发现,部分
餐饮服务企业存在
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莱华士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华莱士;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科技园区超前路南侧(富泉花园会馆)75幢一层101)后厨环境差,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饱你满意猪肘饭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外婆管饱;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科技园区超前路南侧(富泉花园会馆)75幢地下一层1105)后厨环境差,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辣蜀川渝餐饮
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招牌:王婆大虾;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黄平路202号院1号楼110)厨房和餐厅地面不洁,有大量污渍、油渍;在凉菜间内进行粗加工,粗加工水池与消毒水池混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大口门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大口门;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8号I段I-109)经营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景福千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千岛烤肉;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东路5号院7号楼),在加工间冷库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限的冷冻去骨牛后胸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6.北京擎天若晴火锅店(招牌:啵啵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西一巷2号)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7.北京市平西府含香居小吃部(招牌:豫湘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村委会南200米路西))未记录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兰各庄友凤百货店(招牌:卢姐包子铺;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160号-2(临时))无纸质版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坤生学商贸中心(招牌:山西面馆早点;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100号)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餐饮具不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华卡其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3号楼2单元103)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布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与尔同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饿人炒饭;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1号院5号楼-1层-106)加工间水池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丽瑞殿堂服装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北恒生顺发农副产品市场内9号)加工间水池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英颖餐饮有限公司(招牌:手擀面东北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双兴苑西区4号)加工间水池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4.北京展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第1佳大鸡排;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一期A区A-23#商业服务楼1层121)未记录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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