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品行业欺诈、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等9部门决定在宁夏全区范围内开展保健品行业联合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底,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不符、虚假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中,一个有14名嫌疑人的犯罪团伙打着“保健品”旗号,通过互联网生产、销售假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使得假药流向全国20多个省区市和境外国家,受害者超过6000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保健品因其便利、快捷受到欢迎,但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出现,如何更有效地监管?
犯罪团伙网上制销假药
成本1元,翻60倍卖出
2019年5月,银川市公安局接到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线索:一名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通过网络,向银川市黄氏中医诊所的“黄医生”问诊,并购买中药饮品。对方宣称10天治愈,被害人服用3天后出现不适症状。
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这是一起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两地犯罪嫌疑人制售假药的案件。最终,在南宁市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下,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经过审讯,该案主犯李某交代,自己原来从事煤矿经营生意,因发现网上销售男性保健品及药品的利润很高,便萌生了经营同类业务的念头。此后,李某出资,通过其女友找到熟人,用其身份注册了一家商务公司。
“他们还伪造了相关的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许可证。他们觉得在本地生产容易被发现,就把生产地放在广西南宁,在南宁找了一个自称是祖传‘瑶医传人’的犯罪嫌疑人结伙。”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一级警长杜鹏介绍。
据了解,所谓的“瑶医传人”即前文提到的“黄医生”,并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他先是自己配制所谓的药方,然后在网上找到一家生产袋泡茶的企业,请其帮忙采购中药、加工成袋泡茶。该企业在同样没有加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按黄某要求将购置的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后邮寄给黄某。
此后,黄某再进行加工和包装,并快递给李某的女友,以“仲杞山参”“参茸芍药”等名称进行销售。“一包中药饮片(成本)才1元钱,而到被害人这里,价格整整翻了60倍。”杜鹏表示。
警方查获犯罪团伙的假药,来源:金凤法院
罚1000余万元,赔2000余万元
14人均被判刑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于2020年8月提起公诉,法院于今年7月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主犯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女友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另处罚金50万元至25万元不等。
“这个案件有附带的公益诉讼,当时判决公益诉讼是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因为犯罪数额超过764万元,所以罚3倍就是2000余万元。同时,还要求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小萍说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案件生效、执行。
律师:尽量从正规渠道购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药品给不少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监管隐患。
杜鹏告诉记者,以该案为例,犯罪分子会有意识地在销售过程中规避可能被监察到的敏感词汇。“比如说治疗哪些病或者是‘开药’‘处方’等,他们在交流中用语音,因为文字在网上巡查和行政管理部门筛选过程中容易被发现。”杜鹏说。
此外,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故意性和固定证据方面也存在难点。“犯罪嫌疑人明知生产或销售药品属于假药的,才构成犯罪。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都不承认自己生产的是药品,而是保健品。我们需要通过大量的事实验证主观明知性。”杜鹏表示。
杨小萍告诉记者,这个犯罪团伙售卖的产品没有经过批准,没有“准字号”,制售地方属于“黑作坊”,且产品涉及9种假药。“中药是‘一药一方’,其他药品则要经过国家批准。另外,案件中有300多个证人证明他们服用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所以我们认为,嫌疑人称自己生产的是‘保健品’这一点根本站不住脚。”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东沂表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批发活动或零售活动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围绕着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也将进一步完善此类行为的监管。
徐东沂表示,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符合法定要求,并且要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定期核实。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的时候要加强戒备,尽量通过正规渠道看病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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