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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查处首例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案

来源:央广网 2016-01-07 15:46:27

  央广网长春1月7日消息(记者 于中涛 通讯员 张玉卓 王长安 李博)新春佳节日益临近,食品、餐饮行业也将迎来消费旺季。食品安全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日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据悉,这是长春市查处的第一例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案。

  食用“稳糖御方”出现不良反应

  涉案产品被检出7种化学药品

  2014年11月7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两名患者在九台区城东舒康保健食品店购买“稳糖御方”(参芪蜂灵胶囊),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被送至医院抢救。

  接到举报后,九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九台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舒康保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封扣押涉案产品“稳糖御方”5盒。经吉林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该产品含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7种化学药品。

  因为当事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九台食药监局于2014年12月2日正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并告知李某某“稳糖御方”含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此后,李某某仍继续销售“稳糖御方”。2015年3月6日,九台区公安局联合食药监局对李某某经营的舒康保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并扣押 “稳糖御方”66盒。

  经吉林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该产品含化学药品。同时,九台区食药监局派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调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企业确认,李某某销售的“稳糖御方”不是天津津沈友缘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明知有毒有害仍销售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九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初,在自己经营的保健食品店内,销售保健品“稳糖御方”。九台区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李某某进行过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

  在明知“稳糖御方”含有毒有害物质后,李某某并没有就此收敛,于2014年12月初出售给王某“稳糖御方”4盒,2014年12月24日出售给史某某“稳糖御方”16盒。经查,从2014年4月到2015年3月6日,李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千元。

  经检测,李某某所销售的“稳糖御方”中含有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长期大量服用含有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的药物,会造成低血糖症,肾上腺皮质功能衰退、致畸等一系列严重不良反应。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九台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涉案保健品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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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长春市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努力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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