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江苏讯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包装不符合国家批准的规格也属于“假货”。昨天,泰兴法院判决4个乡镇的9家超市因售卖不符规格的货物,除退还原告张某购买货款外,按照“假一罚十”给予经济赔偿。
泰兴法院庭长戴爱明来稿时介绍,从2015年8月份开始,原告张某分别从该市9家超市购买了7种类型营养保健品,总价值11227元。张某提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对这些保健品进行查询,发现国家批准的规格都为10ml,但是这些产品外包装标示的规格都为250ml,与国家批准的规格不一致,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于是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超市坚称,自己的产品是从南昌正规厂家拿货,并对原告所出示产品来源表示怀疑,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使用买过的保健品,对于其购买产品动机表示疑问,属于恶意消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的9家超市除退还原告张某购买货款外,赔偿原告121459元。
戴爱明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标准。不仅对于食品内在质量,同时对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规格等都有严格要求。
根据最近判决的几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戴爱明提醒广大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审批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假一罚十不再是商家广告里的噱头了!否则就会面临大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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