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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中添加“禁品” 扬州跨省捣毁制假窝点

来源:扬州晚报 2015-12-16 16:57:49

  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013年6月,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扬州某医药商场例行检查时,查出该商场内销售的“东太牌(九味草堂)天桑胶囊”中含有这些“禁品”。案发后,广陵警方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捣毁该“毒保健品”生产窝点,幕后老总彭某及其员工、经销商先后被抓或投案,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已达2960余万元。该案被公安部、最高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对此,本报曾进行报道。

  昨天,广陵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

  A

  贪图暴利

  偷偷往保健品中添加“禁品”

  彭某,今年40岁,贵州人。2007年,他以叔叔老彭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郑州众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食品、保健品加工、生物技术咨询等。表面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老彭,实际经营人则是彭某,老彭主要负责运输、协助原料配比等工作。

  公司成立后,彭某开始生产、销售降血糖类保健品,但市场反应冷淡。通过一番“考察”彭某了解到,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物质降血糖效果明显,但问题是,这些物质若长期服用,会给人体造成不良反应,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为掩人耳目,彭某每次购进格列本脲等“禁品”时,都把上面的标签全部撕掉,再送入工厂交工人“打药粉”。所谓“打药粉”,实际上就是把中药材粉碎成粉末状,在其中添加粉状的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物质,加工成保健品。

  在生产销售“毒保健品”期间,彭某根据客户的反应不断试验,调整原料配比——当客户称降糖效果好时,彭某就减少“禁品”的添加剂量;反之,就增加“禁品”剂量。就这样,他逐渐掌握了一套稳定的配方。此后,陆续请来李某等人为他效力。

  B

  顶风作案

  被查处后另找厂房继续生产

  2011年五六月份,郑州警方对彭某的厂房进行了检查,因证据不足,没有进行查处。

  2013年七八月份,因公司被群众举报在保健品中添加“禁品”,公安机关再次前来调查。彭某等人矢口否认。从公安机关出来后,彭某了解到,公司生产的一款保健品——“苦瓜黄精胶囊”在辽宁抚顺出了事,有客户在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这下彭某慌了。思来想去,他决定“牺牲”叔叔。

  念及叔侄之情,老彭主动到公安机关揽下了所有责任。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只查到少量的问题保健品,事后,老彭及该公司部分销售负责人被取保候审。

  为躲避查处,2013年11月,彭某注销了郑州众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焦作一偏僻县城内寻找新的厂房,继续生产“毒保健品”。这时,老彭等人虽然知道彭某做的生意不合法,但又不舍得丢掉这个“饭碗”,再次来到彭某的“麾下”。

  C

  销至扬州

  下线归案,跨省捣毁生产窝点

  之所以能把这些“毒保健品”销售到扬州,经销商刘某“功不可没”。

  刘某今年32岁,河南信阳人,是一家计算机公司的老板,兼做广告策划。2010年,彭某在郑州一次药交会上认识了刘某,双方一拍即合。

  和彭某的其他经销商不同,刘某的销售手段是撒网坐等“鱼”上钩,即在网上发布保健品广告,宣称保健品效果好、见效快。在这种销售模式下,刘某渐渐成为彭某公司的“金牌销售商”,至案发时,他的下线代理商达300多个。其中,盐城籍女子许某是他在扬州地区的下线代理商。

  2011年上半年起,许某在广陵区某医药商场租用专柜,销售“毒保健品”。2013年6月,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这家医药商场例行检查,查出许某销售的降糖胶囊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物质。当天,“毒保健品”下架。此后,许某逃到苏州,继续购进“毒保健品”,并通过电话联系、物流发货等方式暗中销售。

  2014年2月19日,侦查员赶至苏州成功抓获许某。经审讯,许某供出其上线经销商刘某等人。

  掌握线索后,广陵警方对刘某等人展开调查。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14日,办案人员赶赴河南郑州等地,在当地警方协助下,老彭、彭某、刘某等人先后被抓或投案。

  D

  法院判决

  销售2960万元,主犯获刑14年

  经查,至案发时,彭某生产的“毒保健品”共包括:东太牌(九味草堂)天桑胶囊、苦瓜黄精胶囊、五行化糖胶囊、乐压平雅泰胶囊、九味草糖、果蔬胰糖等等。这些保健品全是冒用其他企业的包装,虽然名称不一、包装不同,但里面的胶囊都是相同的。对外都宣称,具有辅助降糖降压等功效。经检测,这些保健品中均检出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 盐酸二甲双胍等“禁品”。据了解,涉案的“毒保健品”主要销往华北、东北地区。

  去年11月,许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8月,彭某等6人在广陵区法院同堂受审,另外3名涉案经销商被另案处理。昨天,广陵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涉案“毒保健品”的销售金额达2960余万元。法院认为,彭某等6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彭某系主犯,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6人有期徒刑14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40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法官释疑

  制售“毒保健品”超50万元

  即可判10年以上

  承办法官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何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相关司法进行了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邵宏生 徐颖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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